一、新加坡商標概要
1. 新加坡新的商標法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經過幾次修改。新加坡商標法來源于
2.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則。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及防御商標在新加坡都可以注冊。
4.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凡是能在商業中將不同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夠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并且能夠視覺感知到的標志(證明商標除外)。
新的商標法已經取消了傳統的A簿和B簿的劃分。根據法律規定,商標(除證明商標之外)必須包含以下關鍵部分之一:
1. 以獨特形式體現的公司、企業或個人的名稱;
2.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業務前輩的簽字;
3.獨創字或詞;
4.對商品的特征或質量沒有直接敘述性的字或詞以及在普通含義上并非地理名稱或姓氏的字詞;
5.任何其他顯著性商標,此外,任何非屬于上述1至4的商標必須有證據證明其顯著性。
顯著性是指能夠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同其他商品區分開來。
為了表明商品是商標所有人所生產、揀選、證明、經營或允諾銷售的而在新加坡境內商品上善意使
用的商標,均可以注冊,服務商標也可以注冊。紡織品、線、紗等商品上現也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除了誠實善意的共存使用之外,任何商標如果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的或相似程度足以可能構成欺詐或造成混淆的,將不得注冊。
商標注冊官可以拒絕任何含有以下部分的商標的申請:
1.Patent(專利)、Patented(專利產品)、Registered(已注冊)、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冊外觀專利)、Copyright(版權產品)、Entered at Stationers’Hall(版權登記訖)、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假冒即偽造)、同上述詞語類似的詞語;
2.英國女王或英國王室成員的肖像或任何類似圖像;
3.紅十字和日內瓦十字的文字,日內瓦紅十字、瑞士聯邦紅底白十字或紅底銀十字的圖案;
4.皇家或帝國的紋章、紋飾、勛章或與其類似的以至于造成誤認的圖形;
5.英國皇家或帝國的王冠、國旗或是“皇家”、“帝國”等字樣,或是其他能使人認為申請人具有皇家的恩賜或授權的字詞、字母或圖案;
6.在化學物質或制劑商品上,不得使用某種通用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稱作為商標;
7.任何會造成欺詐或混淆的、會被法庭判決不予保護的、或者違反法律或道德的、或者任何誹謗性的圖案,均不得注冊。
四、申請人資格
商標的最先使用者或意圖使用者必須以規定的書面格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如果申請人在向新加坡商標主管當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就同一商標向英國及其聯邦國家或同新加坡有商標保護雙邊協議的國家提交了注冊申請,便可以向新加坡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必須在原申請之曰起6個月內提出。
除商標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注冊為使用人。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姓名、地址、國籍及公司章程;
2.商標圖樣,如果是彩色商標則須提供5份;
3.商品或服務名單;
4.如果要求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的具體情況;
5.如是校風標由單詞組成,申請人必須提供該文字的來源并說明其是否獨創.
6.如果商標由非英語的外文單詞組成,申請人必須說明該單詞屬何種語言,并提供該單詞的含義及音譯;
7.一份說明商標在新加坡商業中已使用或是將要被真實使用的確認聲明。
(二)審查
打算申請商標注冊的人,在適當情況下可以先行得到一個來自官方的初步建議,即該商標是否具有內在顯著性。
新加坡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后,將對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商標檢索,以確定該商標是否具有內在可注冊性,以及該商標是否在相同商品上同已在先提交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足以造成欺詐或混淆的相似。
官方在發出通知要求對申請進行補正之后,申請人通常必須在隨后2個月內作出答辯,此外還可申請延期2個月。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過錯,在注冊官發出書面補正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一般在2—4個月內)商標注冊仍然沒有完成的,注冊官將就此書面通知申請人之后,視該申請為已放棄。
對于注冊官作出的駁回商標申請或部分核準商標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官方的異議決定也可以提起上訴。
(三)公告和異議
商標被核準后將在政府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的4個月內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四)注冊
商標注冊后,將賦予該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品上獨占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證明商標除外)。除商標注冊人和注冊使用人之外的任何他人如果在商業中在注冊商品上使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標的,將構成侵權,該侵權行為或者是
(1)將該商標當成商標使用,或者是
(2)將該商標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眾發布的宣傳冊或其他廣告材料上,從而暗示某些人在侵權人相關商品上擁有該商標的注冊權或注冊使用權。
在商標注冊日之前,或者在商標注冊人或其前身/前人在注冊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之前(以兩種日期中的在前日期為準),如果某人或其前人已經在商品上使用了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注冊使用人不得干涉或阻止該人的繼續使用,也不得反對該人出于誠實共存的目的而在相關商品上注冊該相同或類似商標。
商標注冊人不得干涉他人(或其前人)對自己姓氏或經營場所名稱的善意使用,也不得干涉他人對其商品特點或質量的善意描述,除非這種描述是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眾發放的廣告材料上,并能使人誤認為其使用人同商標的合法注冊人或注冊使用人或者某個證明商標的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有某種業務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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