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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標

一、越南商標注冊概要
1、前越南共和國(南區越)和越南****共和國(北越)于1976年7月6日正式統一,組成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實施的法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標法,1989年2月11日頒布的保護知識產權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頒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冊商標采用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的注冊申請。
2、越南已分別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締約國,于1949年3月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2006年7月11日加入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3、根據實務經驗,申請商標如為純中文商標,最好加上拼音,否則會因不符合其規定而駁回。國家英文縮寫:VN。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5400元
查詢: 1000元
申請人主體資格:1992年3月20日開始,商標注冊根據申請在先原則,基于使用的商標申請于1993年3月20日截止。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合法從事制造、商業或服務活動的均可申請注冊商標。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商標查流程:申請提交后1個月內由發明局進行形式審查,如認為可以接受,在6個月進行實質審查,符合注冊條件的則提交到國家科技委員會最終決定。如兩個或更多商標在相同商品上申請注冊,則批準提供最早廣泛使用的商標,申請被駁回則通知申請人申請被駁回的理由。對申請駁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個月內向國家發明局上訴,如果是第2次上訴,國家科技委員會主席將作出終局裁決。
官方回執時間:2周
注冊需時:12-18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越南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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