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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商標

一、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法國當地代理,向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其 一份申請可以指定多個類別,商品 分類采用尼斯協定分為 45類。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請續展一次, 續期申請應在注冊有效期的最后 6 個月內提交并繳納續展費用。

下列文字和圖形一般不能作為注冊商標:

1. 某種商品通用名稱;

2. 含有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名稱不能作為商標;

3. 名稱或圖形不能冒犯公共道德及褻瀆宗教信仰;

4. 在有關商標保護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旗、國徽及國際組織的會旗、會徽不能作為商標圖形。

法國規定商標侵權的起訴法律時效為 5 年,也就是說若某一商標經合法注冊生效 5 年以后,其它公司不能再以該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似為由起訴其侵權。

二、申請資料包括

-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 份;

- 申請人名義、地址中英文;

- 商標圖樣;

- 需保護 商品 / 服務名稱和類別;

- 優先權聲明(如需要);

三、程序時間

1. 商標注冊審查

法國商標主管機關對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商標圖樣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準確。

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審查員僅僅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為商標的名稱或標記,而不對在先權利沖突進行檢索。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止注冊的情況,商標將被公告。

2. 駁回和復審

如果經審查,其商標缺乏顯著性或屬于禁止注冊條款所列名稱或標記,商標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國家工業產權局重新審理。

3. 公告和異議

通過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公告期為兩個月。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申請或享有優先權日的申請人,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

4. 注冊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整個順利的注冊過程,大約需要 10-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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