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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旅行社有限公司

受理

(一)受理對象:申請人,即投資人。

1、多個投資人申辦旅行社的可委派其中1人做為申請人代表。

2、如需委托投資人以外的人員遞交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即全體投資人共同出具“授權委托書”,并附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應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如實填報《設立旅行社申請書》。

申請人可登陸福州市旅游委網站www.fzta.gov.cn,查看“業務系統”專欄中的“旅行社業務管理系統”,然后進入“辦事指南”查看設立旅行社說明并可下載《設立旅行社申請書》。

(三)填報《設立旅行社申請書》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投資人姓名或名稱一致。

2、申請人或受委托人向受理人員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并將復印件粘貼于《設立旅行社申請書》指定位置;預先核準名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附申請人即投資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設立旅行社的中文名稱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相同,英文名稱及縮寫應與中文名稱對應。

4、經營管理人員資格審核表的首頁應填寫申請設立旅行社擬任法定代表人履歷,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然后依次填寫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部門經理的履歷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并至少填寫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并附財會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經營管理人員中應包括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5、“導游人員資格審核表”應填寫導游員的履歷并附身份證和導游證的復印件。(導游員是指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同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6、應在《設立旅行社申請書》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貼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章程。旅行社章程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章程中企業經營范圍應填寫“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

7、驗資證明(注冊資本):由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書及銀行存款證明,需提供原件并將復印件粘貼于申請書中指定位置。

申請設立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8、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地址應與注冊地址一致,并需出示房產證明和/或租房協議原件,并將復印件粘貼于《設立旅行社申請書》指定位置。

經營場所應是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9、營業設施、設備:應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有傳真機、復印機;有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四)申請人遞交的《設立旅行社申請書》內容應規范、真實、準確、有效。受理人員對于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人或其委托人,并告知須更正和補齊的材料。

二、審批

申請人提交的《設立旅行社申請書》,經審核符合要求后,由受理人員按程序報批。


受理、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告知及發證

(一)審批同意許可設立的,受理人員向申請人頒發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設立旅行社的批復文件并頒發印有“僅供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手續使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設立旅行社批復文件及印有“僅供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手續使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三)申請人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選定的銀行中選擇一家銀行,與之簽訂《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并一次定額交存20萬元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四)申請人應在交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持交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有效憑證(存單)原件及復印件、與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旅行社責任險保單原件及復印件、印有“僅供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手續使用”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到市旅游委行政許可處備案,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相關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之前,不得擅自開展旅行社業務)。

四、辦理依據

依據《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規定。

五、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六、特別說明:

(一)旅行社必須是獨立法人單位,應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注冊登記后足額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20萬元。

(三)以上申請手續全部辦理完畢之前,不得擅自開展旅行社業務。

(四)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五)外商設立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三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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