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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辦理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8~50名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8~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出資人在中國境內有自有固定住所;企業法人股權比例不低于70%;

(三)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嚴禁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初次設立時,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上限為5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董事中應有20%及以上的人員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具有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范的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設立縣(市、區)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開業前營業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地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于50%、出資額不高于凈資產的50%(按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計算)。當地企業是指注冊地址在所在縣(市、區)的企業。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不含本數),且不得再參股本縣域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且出資額不得低于50萬元。單一股東入股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過2家。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他人資金入股。

辦理程序:

您可先到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再到福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申請前置審批許可證,持前置審批許可證再到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7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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