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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和辦事處的區別

代表處和辦事處的區別:在一般情況下海外公司在國內設立聯絡處為代表處,而國內公司在各省市設立聯絡處為辦事處。
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 表機構,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特殊行業 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辦事處是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設立的辦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依據該《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簡言之,代表處是指外國(或地區)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辦事處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機構。

辦 事處,是一種老的說法。在2005年之前有這樣的稱呼。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這樣的說法。比如:客戶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來找個 辦公室只是從事聯絡業務和市場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辦理任何手續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掛牌北京xxx公司上海辦事處。如果您打電話給工商局,他們也不會 有任何的執照可以頒發給你。這一點,
我們已經在實際中得到多個區的工商局的證實。

稅收(發票):
代表處:不可以買發票,不可以簽合同,所有的開銷必須來自國外母公司匯款。

辦事處:已經取消,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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