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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須程序。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在專利的申請方面,世界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基本一致。


專利申請的重要性

 

    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后,既可以保護自己的發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獲取壟斷利潤來彌補研發投入,同時也有利于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梢酝ㄟ^申請專利的方式占據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市場空間,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受理專利申請的部門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可以將申請文件面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收(以下簡稱專利局受理處),也可以面交到設在地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專利局代辦處)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專利局×××代辦處”收。目前在北京、沈陽、濟南、長沙、成都、南京、上海、廣州、西安、武漢、鄭州、天津、石家莊、哈爾濱、長春、昆明、貴陽、杭州、重慶、深圳、福州、南寧、烏魯木齊、南昌、銀川、合肥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國防專利分局專門受理國防專利申請。

 

辦理專利申請

 

一、如何辦理專利申請

    辦理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并按規定繳納費用。專利申請必須采用紙件形式或者電子申請的形式辦理。不能用口頭說明或者提供樣品或模型的方法,來代替紙件或電子申請文件。

    各種手續文件都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簽章不得復印。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他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辦理手續要附具證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證明文件與附件應當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復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復印件,但同時需要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

二、提交申請時如何排列申請文件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應按下列順序排列: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應按照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順序排列。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三、申請文件的紙張要求

    申請文件的紙張質量應相當于復印機用紙的質量。紙面不得有無用的文字、記號、框、線等。各種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紙張。

    申請文件的紙張應當縱向使用。文字應當自左向右排列,紙張左邊和上邊應各留25毫米空白,右邊和下邊應當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審查時使用。申請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頁必須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定的表格。這些表格可以在專利局受理大廳的咨詢處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專利局代辦處索取或直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

四、申請文件的文字和書寫要求

    申請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漢字。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沒有統一中文譯文,應當在中文譯文后的括號內注明原文。申請人提供的附件或證明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在內)都應當用宋體、仿宋體或楷體打字或印刷,字跡呈黑色,字高應當在3.5~4.5毫米之間,行距應當在2.5~3.5毫米之間。要求提交一式兩份文件的,其中一份為原件,另一份應采用復印件,并保證兩份文件內容一致。申請文件中有圖的,應當用墨水和繪圖工具繪制,或者用繪圖軟件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藍圖。

五、專利申請內容的單一性要求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型新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六、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

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有特定的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七、專利申請的受理

    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發出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面交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代辦處的申請文件,如果數量在10件以下的,當時進行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作出受理通知書。

八、受理通知書

    向專利局受理處寄交申請文件的,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收到不受理通知書以及退還的申請文件復印件。超過一個月尚未收到專利局通知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專利局受理處查詢,以及時發現申請文件或通知書在郵寄中可能的丟失。

九、提交申請文件注意事項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手續的,可以將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專利局受理處,也可以將申請文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任何一個專利局代辦處。在提交文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辦理各種手續的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定的表格。表格可以從網上下載,網址是www.sipo.gov.cn,也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大廳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文處)。

(2)一張表格只能用于一件專利申請。

(3)向專利局提交的各種文件申請人都應當留存底稿,以保證申請審批過程中文件填寫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為答復審查意見時的參照。

(4)申請文件是郵寄的,應當用掛號信函。無法用掛號信郵寄的,可以用特快專遞郵寄,不得用包裹郵寄申請文件。掛號信函上除寫明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詳細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外,還應當標有“申請文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收”的字樣。申請文件通過快遞公司遞交的,以專利局受理處以及各專利局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一封掛號信內應當只裝同一件申請的文件。郵寄后,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好掛號收據存根。

(5)專利局在受理專利申請時不接收樣品、樣本或模型。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提交樣品或模型時,若在專利局受理窗口當面提交的,應當出示審查意見通知書;郵寄的應當在郵件上寫明“應審查員×××(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樣。

(6)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向專利局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請人與專利事務所解除代理關系,應向專利局辦理變更手續。

(7)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未作說明的,不適用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規定,即會造成其發明專利不能授權。

(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準備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保密審查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如果首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專利,而準備隨后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提出保密審查請求,也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專利的同時提出保密審查請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專利審批程序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1)受理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2)初步審查階段

    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內容是否屬于《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經答復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3)公布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大約3 個月后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說明書摘要并出版說明書單行本。申請公布以后,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4)實質審查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如果申請人從申請日起瞞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申請既被視為撤回。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復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復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實審周期較長,若從申請日起兩年內尚未授權,從第三年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逾期不繳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5)授權階段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2個月后于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6)復審階段

    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五、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動物和植物品種;

七、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外國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優先權的期限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寫明在外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的該申請文件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應當將異議的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并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專利申請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并將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三年。

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在中國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專利權人負有自己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許可他人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義務的,專利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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