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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操作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承兌匯票是遠期匯票,因其便于結算、可使企業資金得到充分利用等特性,已在經濟生活中有了非常廣泛的應用,但目前承兌匯票遺失被竊等現象還常有發生,涉及多個票據當事人總讓持票人苦惱,銀承寶為此總結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不要預先在空白處加蓋背書人簽章及法人印鑒,也就是空白背書。這樣就是為了防止承兌匯票在遺失被盜的時候,撿到匯票的人或者偷竊匯票的人在空白處進行背書,這樣的話形成連續背書,對于票據損失當事人來說,即使是掛失公示催告等,找到匯票解決糾紛也是一個極大的問題。

2、匯票丟失了應當依法申請公示催告。法律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匯票持有人,因匯票遺失等,可以向匯票付出地的下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如在公示催告時期沒有好壞干系人報告權利,那么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憑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判,宣告匯票無效,自通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同理,如果本身持有的匯票被公示催告,就應當實時向法院申請權利,并且要注意公示催告的時效問題,在此期間進行匯票權利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的。

銀承寶提醒您您,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注意付款人禁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步驟完成。付款人拒不制止付款的,在審判除權后,付款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在公示催告過程中,該匯票被轉讓的,轉讓行為視為無效。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通告,通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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