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5]336號)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
《關于調整食品生產許可辦理流程及相關要求的通知》(閩質監食〔2010〕736號)
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辦理程序:
a)窗口人員受理、初審::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經辦人初步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開具《缺件通知書》,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1個工作日);
b)材料審核:審核中心5個工作日對受理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c)現場踏勘、材料復核:審核中心15 工作日內派員完成現場勘察、材料復核;
d)辦結:窗口人員2個工作日制證并辦結。
辦理條件:
一、負責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食品生產(肉制品、飲料、餅干、罐頭、糧食加工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糖果制品(包括果凍)、速凍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調味品、方便食品、水產制品、炒貨食品及其堅果制品、蜂產品、可可及焙炒咖啡產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點、豆制品、酒類中黃酒、其他酒)的單位和個人;
二、1.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使用反映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用語,不應以店、鋪、商行、貿易公司等名稱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需提交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延續換證的企業,還應提供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擴項、生產場所遷址、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還應提供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變更證明(僅針對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企業)。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生產加工場所使用證明;
(6)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7)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8)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9)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10)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1)出廠檢驗工作委托具備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的,應提交與檢驗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檢驗機構與申請人間的距離不宜超過20公里;委托時間不少于3年,檢驗項目應涵蓋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復印件;
(12)委托代理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需要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申請資料一式兩份,且應加蓋企業公章(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尚無公章的,申請人應簽字確認)。以上材料中提供復印件的,需同時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驗后退回。
收費標準:每個申證單元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單元增收440元。申請人自行向發證機構(福建省質監局或國家質檢總局)繳納;生產許可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973號)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產品質量檢驗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973號)進行收費。
辦理時限:23個工作日(以上時間不包括企業材料補正、發證檢驗及企業對基本符合項整改等時間)
辦理機構(科室):福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
辦理地址:福州市溫泉公園路69號行政服務中心一層藥監局窗口 公交站點:市行政服務中心公交線路:22、121、16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