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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核準

 申請條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條件:
1.設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2.福建省內資企業名稱辦理特殊條件:
(1)企業名稱行政區劃使用“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條件:①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已設立或擬設立企業法人;②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業;③其隸屬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金)、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分支機構;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綜合試驗區內的企業,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法人,允許企業名稱冠以省名。
(2)企業名稱中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條件:①全國性公司;②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③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⑤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⑥外商投資企業;⑦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3)用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省知名字號當企業字號條件:需得到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稱、省知名字號權利人授權。
(4)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條件: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跨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可使用“實業”、“發展”等企業名稱。
二、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條件:
1.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6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條件:
1.設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2.福建省內資企業名稱辦理特殊條件:
(1)企業名稱行政區劃使用“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條件:①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已設立或擬設立企業法人;②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有限合伙企業;③其隸屬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金)、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分支機構;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綜合試驗區內的企業,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法人,允許企業名稱冠以省名。
(2)企業名稱中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條件:①全國性公司;②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③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⑤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⑥外商投資企業;⑦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3)用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省知名字號當企業字號條件:需得到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稱、省知名字號權利人授權。
(4)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條件: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跨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可使用“實業”、“發展”等企業名稱。
四、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條件:
1.設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申請方式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時間辦理地點交通指引上午8:00—12:00 下午(10月1日—5月31日14:30-17:00,6月1日—9月30日15:00-17:30),節假日除外。福州市五四路358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樓行政服務中心3-7號窗口,郵編:350001
在部門系統申請方式承諾網上申請到窗口最多次數
(含領取結果)賬戶要求承諾到窗口最多次數說明【三星】網上申請和預審,紙質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紙質材料后才能受理)【四星】網上申請、預審和受理,紙質核驗辦結(只需領取結果文件時,提交紙質材料)【五星】提供全流程網上辦理(在線申請、網上預審、網上受理、網上辦結),申請人不用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只須辦結后領取結果0無無
紙質材料提交方式
辦理結果領取方式 窗口收取 郵遞收取 窗口領取 快遞送達

 申報材料
序號材料名稱
(加*號為網上申報必須上傳的材料)材料要求材料來源收取方式附件下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材料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表格來源工商部門,復印件申請人自備。紙質收取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帶集團預核范本).doc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不帶集團預核范本).doc [示范文本]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不帶集團預核范本).doc [格式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doc [格式文本]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doc [示范文本]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帶集團預核范本).doc
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備注: 僅限外資企業提交。(復印件為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要求: 復印件份數: 復印件份數1份
申請人自備。紙質收取 電子證照

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材料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表格來源工商部門。復印件申請人自備。紙質收取
 [格式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doc [示范文本]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已核調整申請書范本).doc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延期范本).doc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項目調整范本).doc [格式文本]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doc
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備注: 僅限外資企業提交。(復印件為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要求: 復印件份數: 復印件份數1份
申請人自備。紙質收取 電子證照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工商部門紙質收取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材料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表格來源工商部門。復印件申請人自備。紙質收取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帶集團范本).doc [格式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doc [格式文本] 外資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doc [示范文本] 外資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帶集團變更范本).doc [示范文本] 內資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不帶集團范本).doc [示范文本] 外資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不帶集團變更范本).doc
2*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國務院。紙質收取

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材料1《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份數: 原件份數1份
工商部門紙質收取
 [格式文本] 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doc [示范文本] 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預核范本).doc [示范文本] 分支機構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變更預核范本).doc
企業集團名稱預先(變更)核準提交材料規范1《企業集團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要求: 原件(收),電子文檔份數: 原件份數1份
工商部門紙質收取 上傳
 [格式文本] 企業集團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內資).doc [示范文本] 企業集團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內資預先核準范本).doc [示范文本] 企業集團名稱預先(變更)核準申請書(內資變更核準范本).doc
說明:備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照,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證照復印件。上述申請材料由登記機關自行打印并歸檔。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第666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條第一款:“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0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11月09日國務院修訂) 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6.《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4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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