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 |
事項編碼: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br /> 2.《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5日國務院發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
事項收費: |
1.收費項目:開業注冊登記費。 2.收費標準:開業注冊登記費按300元繳納。 3.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4.暫不收費時間及依據: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依據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 |
申報條件: |
1.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 2.有經營場所; 3.經營范圍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
申報材料: |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5.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伙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6.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7.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8.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9.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并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10.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適用于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僅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12.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外國合伙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行業。 備注: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明,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正證照印件。 備注: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明,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正證照印件。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
辦理流程: |
1、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審核:承辦人應依法對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相應的登記通知書。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 3、制發證照。依法準予登記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制發證照或相應文書,并告知申請人領取。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工作日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辦理機關: |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被授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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