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12項:“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辦理條件
一、內資辦理條件:
1、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2、法人企業取得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3、在本市設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以及相應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5、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與監管平臺信息共享。
二、外資辦理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有:
1、取得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
2、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所需費用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 投資人、負責人、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3、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4、授權委托書
5、營業執照副本
6、 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7、本地經營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匯總表
8、法人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證明材料
9、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
10、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理程序
1、受理(初審):申請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委運政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并轉交初審人進行初審;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委運政窗口初審人在1個工作日內對受理材料內容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租車管理大隊負責人復審;
2、現場勘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租車管理大隊負責人在4個工作日內對受理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復查、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提出意見。符合要求的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分管處長審定;
3、審批(辦結):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委運政窗口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審批或不審批;對準予審批的,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委運政窗口立即辦結,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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