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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違法 違章 種類 |
項目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形 |
處罰細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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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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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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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內改正的。 |
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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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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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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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超過責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
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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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超過責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
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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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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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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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 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逾期3個月以內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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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個月以上的。 |
對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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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內改正的。 |
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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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或者轉借、涂改、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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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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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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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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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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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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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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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扣繳義務人逾期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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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改 期限內辦理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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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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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違法且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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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且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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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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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 |
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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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主動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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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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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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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 賬簿 管理 規定 的行 為
二、違 反 賬 簿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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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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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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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損壞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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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等情節嚴重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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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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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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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備查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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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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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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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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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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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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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損壞、擅自銷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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