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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馬尾基金小鎮 相關惠企政策匯編

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相關惠企政策匯編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經濟技術開發區辦事處

2018年3月30日

 

 

 

1、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反饋福州市提請幫助協調相關事項辦理情況的函(關于指導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根據審慎開放原則開展金融類企業設立登記的問題)

2、福州市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獎勵辦法

3、關于加快福州市總部經濟發展的八條措施

4、關于扶持福州市企業上市的五條措施

5、關于福州市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七條措施

6、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加快發展的暫行辦法

7、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基金企業入駐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三條措施

8、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四條措施

9、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扶持企業上市(掛牌)的四條措施

10、馬尾區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反饋福州市提請幫助協調相關事項辦理情況的函(關于指導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根據審慎開放原則開展金融類企業設立登記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關于印發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工商辦字〔2016〕6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76號)明確規定:對于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小額貸款”、“網絡小貸”、“網絡小額貸款”、“融資性擔?!?、“典當”等字樣。按照省政府領導的批示要求,我局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了《福建省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閩工商廣〔2016〕109號),福州市政府也印發了相關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根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精神和工作對接匯報會精神,對自貿區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含“資產管理”、“基金”、“投資管理”等字樣的登記問題,采取由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憑地方政府金融主管意見予以登記。

 

 

福州市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十三五”金融業發展專項規劃,進一步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提升福州金融業發展水平,構建海西現代金融中心,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州作出應有的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在本市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下文簡稱“法人金融機構”),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注冊資本超過2億元的,按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獎勵最高限額1000萬元;

(二)在本市新設立地區總部的境內外銀行、證券機構,營運資金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獎勵5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三)在本市新設立地區總部的境內外保險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三條  2017年起新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由有關政府部門根據其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從業人數、納稅情況等方面因素給予綜合評定,給予適當獎勵。對市政府重點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以及對我市有重大財稅貢獻的金融項目,可單項申請,一項一議,給予獎勵。

第四條  2017年起在榕新注冊成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機構在我市購買、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以下優惠:

(一)在本市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自購買之月起3年內,可按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的40%給予補助。

(二)在本市租用自用辦公用房,按照實際租金價格的40%一次性給予18個月補助。原則上按照機構人均建筑面積7平方米計算,從機構入駐后對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安排。

(三)對于以上辦公用房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在享受補貼期間不得對外出售或出租、轉租辦公用房。新入駐金融機構購租其他已兌現房屋補貼企業辦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購租房優惠政策。

第五條  對福州市法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省級分行或省級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設1家給予50萬元獎勵;對福州市法人證券業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省級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設1家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引進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來榕發展,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享受我市關于高層次優秀人才在創業科研經費、人才住房、安家補貼、生活津貼以及子女入學、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二)對2017年起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任職滿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繳納的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五年。其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第七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拓展創新業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一)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機構貸款投向在福州轄區內的年度貸款余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30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對小微企業年度貸款余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5億元,給予10萬元獎勵;上述兩項獎勵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自2017年起,保險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福州支柱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單項融資額在5億元以上按融資額的0.1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市政府設立金融創新獎,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由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按照“一項一議”原則,提請市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一)金融管理部門通過管理創新,在引導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擴大金融交易規模、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穩定優化地方金融生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二)通過金融技術創新、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服務創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提出我市金融業發展的重大措施建議并被國家(包括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和省、市政府采納。

(四)為我市金融市場的支付結算、市場交易等重大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和管理做出突出貢獻。

(五)利用我市貨幣、外匯、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平臺從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為我市金融市場的發展壯大做出突出貢獻。

(六)爭取到在我市新設立全國性或區域性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權交易所等有重要意義的金融交易市場。

(七)爭取到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總部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市。

(八)爭取到國家重點金融創新政策和海峽兩岸金融領域先行先試政策在我市試點。

(九)其他經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市政府確認的,對我市經濟和金融發展確實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深遠意義的事項。

第九條  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萬元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上述獎勵辦法的兌現落實。上述獎勵辦法與福州市其他同類性質獎勵政策,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內新設立的法人機構、地區總部機構等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條  其他

(一)本辦法所指資金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二)2016年及以前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未完成獎勵兌現的,按原有政策兌現。

(三)具體實施細則由市金融辦負責制定并印發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陡V菔腥嗣裾P于印發福州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綜〔2013〕251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榕政辦〔2014〕95號)同時廢止。

  

 

 

 

關于加快福州市總部經濟發展的八條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冊且注冊后5年內認定的總部企業可視為新引進總部企業。

世界500強(福布斯)、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等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或區域總部,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3000萬元(含)以上,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二、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自2016年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三、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在市域外增設分支機構的,按照新設分支機構每年匯繳本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四、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我市匯繳企業所得稅的銷售中心、運營中心、研發中心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職能總部:

(一)銷售中心(房地產業除外)符合“年銷售額5億元以上、實收資本3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1500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銷售中心職能總部。

(二)運營中心符合“年營業額3億元以上、母公司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上、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少于2個”的,可認定為運營中心職能總部。

(三)研發中心符合“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300萬元以上、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的,可認定為研發中心職能總部。

五、經認定的銷售中心職能總部、運營中心職能總部、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2015年以后(含)新注冊的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按照實收資本的1%-3%給予開辦補助,最高可享受1000萬元。

(二)經認定的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可享受最高500萬元的辦公用房補助,最高500萬元的經營貢獻獎。

(三)對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升級為綜合型總部的,給予2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六、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以下人才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3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含有突出貢獻的業務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其子女入園、入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二)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5年內每家每年給予2名引才名額,經市人社局核實后,按照《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服務辦法》,享受20萬元人才配套補貼、子女入(轉)學、配偶安置等優惠待遇。

(三)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總部高管人員醫保待遇”,每家不超過5名。

七、鼓勵建筑業總部經濟快速發展。

(一)對注冊地遷入我市的市外建筑業企業,按其遷入當年在榕統計的產值達到15億元且納稅達到1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20萬元獎勵;企業產值每增加10億元且納稅每增加800萬元的,獎勵金額增加50萬元。

(二)對在我市設立企業總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裝企業(子公司應為獨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權福州分公司進行工程款決算)在市外建筑服務或我市企業在市外建筑服務,并在我市繳納增值稅的,按其匯繳本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

(三)晉升特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晉升總承包一級資質的獎勵100萬元,晉升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獎勵50萬元。

八、鼓勵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總部。

(一)在本市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金融租賃、消費金融、財務公司、金融控股、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注冊資本在1億元至2億元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注冊資本超過2億元的,按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獎勵,獎勵最高限額1000萬元。

(二)在本市新設立地區總部(非法人)的境內外銀行、證券機構,營運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獎勵50萬元;營運資金在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營運資金在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對在本市新成立地區總部(非法人)的境內外保險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九、其他事項

(一)我市總部企業的認定條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鼓勵加快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綜〔2011〕191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補充意見》(榕政辦〔2013〕216號)執行,有關總部經濟扶持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二)市發改委根據上述政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發改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關于扶持福州市企業上市的五條措施

 

一、設立“福州市企業上市引導基金”。基金總規模5億元,重點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備企業,推進上市公司開展定增、并購,擇優選擇上市后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金融機構信貸支持。上市后備企業有合理資金需求的,由中國進出口銀行福建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銀行業機構為其量身定做融資方案,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并由政策性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降低企業信貸成本。

以上兩項措施按照“政銀保合作,投貸保聯動”的工作模式實施,具體方案由市金融辦另行發布。

三、上市獎勵

(一)在福建證監局完成報備并進入輔導期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

(二)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上市申請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

(三)對異地“買殼”或“借殼”實現上市的企業,將注冊地遷回本市并承諾十年內不遷離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四、分期繳稅。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

五、“一企一議”服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涉及用地審批、權屬變更、稅費繳納、環境評價、工商登記等需要市里解決的,由市金融辦及時召集相關部門予以協調并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六、其他事項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辦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經福建證監局輔導備案的企業申請獎勵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榕政綜〔2010〕94號)執行。

 

 

 

 

 

 關于福州市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七條措施

 

一、給予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獎勵

(一)從境外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A、B、C類人才的,落地后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二)從境內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A、B、C類人才的,落地后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

(三)經認定符合《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A、B、C類人才,分別享受購買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萬元、60萬元、45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

二、給予引進的緊缺急需專業畢業生獎勵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來榕工作,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經認定符合福州市緊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別按碩士每人3萬元、博士每人5萬元分期給予人才獎勵。

三、給予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個稅返還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

四、給予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來榕創新創業,引薦人才落地后經認定為A、B、C類級人才的,分別給予引薦機構或引薦人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五、給予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獎勵

給予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助100萬元。

六、允許配建人才公寓

允許在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中按照“限地價、競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經認定符合申購條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申購。

七、允許各類園區自建人才公寓

允許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前提下,申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賃房的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對符合條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建設,在用地、資金、稅費上按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優惠政策。

八、其他事項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二)A、B、C類人才認定和獎勵辦法按照《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閩委人才〔2015〕5號)執行。以往文件有關人才獎勵標準與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加快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開發區基金業集聚發展, 構建良好的基金行業生態圈, 打造福州新區、自貿區股權投資產業高地,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便利

支持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基金”、“資產管理”、“投資管理”等字樣企業在開發區注冊登記。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稅收關系、銀行基本賬戶或托管賬戶在開發區、主要經營場所設在基金小鎮內的新注冊或遷入的、 在監管機構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企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并且滿足以下條件:

1、股權投資基金:(1)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2)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1)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2)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管理資產在1億元以上。

(二)本辦法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理財產品,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第四條 落戶獎勵

對注冊資本實際到位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或當年實際募集資金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或當年實際募集資金額度的0.5%給予一次性的落戶獎勵,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該落戶獎勵在試行期內有效, 分5年兌現, 企業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基金小鎮, 不抽逃注冊資金。

第五條 用房補貼

1、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在基金小鎮新購自用辦公房的, 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給予購房補貼,單家企業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已享受自購自用辦公用房優惠政策的企業, 五年內不得將該房屋出讓、 出租或設置抵押。

2、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在基金小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產生的租金,第一年給予100%補貼,后兩年給子50%補貼,單家企業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已享受租金補貼政策的企業,在享受租金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

第六條 經營貢獻獎勵

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企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從實際產生經營貢獻年度起,其主營業務對開發區經濟貢獻超過100萬元的,前兩年,按100%予以獎勵;后三年,按50%予以獎勵。

第七條 項目退出獎勵

股權投資類企業在開發區實現投資項目退出的(含并購、IP0、回購等),退出后按其主營業務對開發區經濟貢獻的90%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我區證券機構實現項目退出或限售股減持的,按其對開發區經濟貢獻的2%給予獎勵。

第八條 風險補助

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于區內企業或項目,且年度投資額超過1億元的,給予投資資金1%的風險補助,年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人才扶持

對引進的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符合條件的,依照開發區人才扶持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其他

1、本政策與區內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 如與上級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從高但不重復原則享受。單家企業各項補貼和獎勵總和不超過企業當年主營業務對開發區經濟貢獻的總額。

2、對以債權投資為主的政府產業投資基金、行業知名基金公司總部或區域總部落戶基金小鎮的,可“一事一議”。

3、以上補貼和獎勵均于企業經營滿一年后的下一年度8月份申報。

4、企業自享受本扶持政策起,五年內不得遷出開發區,否則應退還其享受的各項扶持補貼和獎勵(第七條除外)。

5、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6、本辦法由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辦保留最終解釋權。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基金企業入駐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三條措施

 

為進一步促進馬尾區基金業集聚發展,構建良好的基金行業生態圈,推動福州·馬尾基金小鎮建設邁上新臺階,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出臺我區鼓勵基金企業入駐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三條措施:

一、入駐扶持

福州·馬尾基金小鎮(一期)以馬尾儒江西路大德廣場為物理空間,包括大德廣場A幢辦公主樓5層至15層,重點引進優質基金類、股權投資類、資產管理類等投資機構入駐。由入駐大德廣場的基金企業與福州大德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不低于五年期的租賃合同。

大德廣場的租金為第一個簽約年度免租(以2017年第5次管政常務會議通過之日,即從2017年4月11日算起),第二年簽約年度月租金每平方米35元,第三個簽約年度月租金每平方米45元,第四、第五個簽約年度以上一年租金為基數逐年遞增5%。以上租金為含稅價格,出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收款憑據。

大德廣場A幢14層作為政府引進第三方運營機構使用的公共配套樓層,免租使用五年。在每個簽約年度,由第三運營機構與福州大德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當年免租使用協議。

大德廣場在五年合同期內,承諾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6元。

二、辦公場所租賃補助

對入駐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基金企業在基金小鎮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第一年給予100%租金補貼,后兩年按租金標準給予50%補貼,單家企業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月每平方米20元。已享受租金補貼政策的企業,在享受租金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

三、辦公用房裝修補助

對入駐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基金企業在基金小鎮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并且自行承擔裝修費用,按每平方米200元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四、其他事項

1、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或機構,若五年內(以注冊登記日期為準)或租賃期間未屆滿,搬遷出福州·馬尾基金小鎮的,應當全額退回已收取的辦公用房租金補貼和一次性裝修補貼款。

2、每年8月份,經營滿一年(以注冊登記日期為準)的基金企業可以申報以上相關補助申請。

3、以上措施自2017年4月1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至2019年4月11日止,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經濟技術開發區辦事處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四條措施

 

一、鼓勵新引進的總部企業加快發展

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馬尾區,并經福州市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補助:

(一)開辦類補助

1、經認定的新引進制造業、商貿服務業、物流業綜合型總部企業,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至1億元以下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60萬元開辦補助;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經認定的新引進建筑業、金融業綜合型總部企業,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

2、經認定的新引進科技服務、信息服務、動漫、文化產業、中介服務、旅游、現代農業等綜合型總部企業,實收資本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以下的,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再給予60萬元開辦補助;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

3、經認定的新引進研發中心職能總部企業,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含)至3000萬元以下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60萬元開辦補助;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

4、經認定的新引進銷售中心職能總部企業(房地產業除外),當年計入我區的銷售額(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60萬元開辦補助;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

5、經認定的新引進運營中心職能總部企業,實收資本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以下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60萬元開辦補助;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再給予80萬元開辦補助。

6、以上開辦補助分5年安排,每年補助20%。

(二)辦公用房補助

1、購建辦公用房補助。經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在我區新建或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在市級補助基礎上,我區可按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區級地方留成的30%給予補助。

2、租用辦公場所補助。經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本部租用我區辦公用房的,在市級獎勵基礎上,辦公場所租金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年度最高補貼100萬元。原則上,按照企業人均建筑面積7平方米計算。獎勵期限為3年。

3、以上辦公用房補助,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享受補助期間,辦公用房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取得的補助。

二、經營貢獻獎勵

1、經認定的新引進綜合型和職能型總部企業,自認定起五年內,前2年按企業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留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后3年按企業區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經認定的現有綜合型和職能型總部企業,本年度比上年度繳納入庫稅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新增20%以內,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人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在3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在5萬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子女入園及入學、轉學(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入學。

四、鼓勵總部企業提升能級

在市級獎勵基礎上,我區給予配套獎勵。自2017年起,我區企業首次被評定為福州市總部企業的,我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升級為綜合型總部的,我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世界企業500強的企業,我區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4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五、其他事項

1、本政策涉及的獎勵與我區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若10年內將工商或稅務登記遷離我區的,須退回所得獎勵資金。

2、建立總部企業復核制度。經市總部辦復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的企業,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區發改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扶持企業上市(掛牌)的四條措施

 

一、上市獎勵

(一)境內上市獎勵

1、計劃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后備企業,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給予獎勵70萬元。

2、企業在福建證監局完成報備并進入輔導期,給予獎勵100萬元;

3、企業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上市申請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給予獎勵150萬元;

(二)境外上市獎勵

以我區企業為主要背景,在其取得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受理函并成功上市發行后,給予獎勵100萬元。

(三)異地“借殼”上市獎勵

企業按規定通過借殼、買殼、吸收合并等資產重組形式實現上市的,將該上市公司的注冊地遷回我區且企業所得稅在我區繳交的,給予獎勵250萬元。

(四)“新三板”掛牌獎勵

1、計劃在“新三板”掛牌的后備企業,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掛牌督導協議,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給予獎勵50萬元。

2、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交易后,給予獎勵50萬元。

(五)返程投資獎勵

企業依法在境內外上市后,將募集資金實際80%以上投向我區的,給予獎勵100萬元;將募集資金實際50%以上投向我區的,給予獎勵50萬元。注冊地和稅務登記遷至我區的“借殼”上市企業可享受本項獎勵政策。本項獎勵在企業完成返程投資后予以兌現。

(六)鼓勵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馬尾減持

對上市公司和個人在馬尾區證券機構進行限售股減持交易的,相關獎勵采取“一企一議”方式研究審定。

二、分期繳稅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

三、鼓勵企業對接“福州市企業上市引導基金”

鼓勵上市(后備)企業申請“福州市企業上市引導基金”,促進重點后備企業吸引股權投資,推進上市公司開展定增、并購,加快我區資本市場建設。

四、加大金融機構信貸支持

上市后備企業有合理資金需求的,推薦對接區內商業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其量身定做融資方案,提供優惠利率貸款,降低企業信貸成本。

五、其它事項

1、本政策中獎勵與省、市政策獎勵屬同類別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對獲得上市獎勵資金的企業,若5年內將工商或稅務登記遷離我區的,須退回所得獎勵資金。

2、已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綜〔2014〕195號)獎勵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新三板”掛牌獎勵。

3、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區上市辦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4、本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上市階段工作的(包括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取得證監會受理函、成功上市等),企業申請獎勵按《福州開發區關于推進企業上市和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的實施意見》(榕開政辦〔2016〕18號)執行。

 


 

馬尾區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

 

一、給予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獎勵

引進到馬尾區的人才,經認定為省高層次A、B、C類人才的,落地后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由區財政分別給予 80萬元、 50萬元、10 萬元獎勵。

二、給予引進的高學歷畢業生獎勵

畢業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排名均位于三大世界大學最新排名前200名的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畢業生來馬尾工作的,并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落地一年后在上級獎勵基礎上按碩士、博士分別給予每人1萬元、3萬元的補助。

三、給予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項目經費補助獎勵

高層次人才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項目經費資助的,馬尾區按其獲得資助經費額度的5%給予補助獎勵,每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給予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個稅補助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 3 萬元的,區財政按福州市給予的個稅返還獎勵額度進行同等補助獎勵。各級個稅獎勵的總和不超過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的總額。

五、給予高層次人才個人生活租房(購房)優惠待遇

與區內單位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合同的省高層次A、B、C類人才,為其提供最長不超過3年的免費人才公寓或租房補助,租房補助每人每月2000元;引進兩年內在馬尾區新購買商品房的,給予總購房款20%(以購房發票為準)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購房補助;購房后不能享受人才公寓和租房補助。

六、給予高層次人才創業辦公租房補助資金

省高層次A、B、C類人才來馬尾區創業,租賃區內辦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補”的方式,按照實際租金的60%給予2年的租房補助,補助總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七、給予設立科研創新工作平臺的企業建站運行經費補助

對于新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企業,每年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的建站運行經費補助。最多補助3年。

八、給予來馬尾區工作的柔性人才貢獻獎勵

柔性人才在馬尾區企業的工作成果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每件給予5000元獎勵;柔性人才在馬尾區企業的工作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給予國家或?。ú浚┘壨阮~度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柔性人才在馬尾區企業的工作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且為馬尾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并報區委人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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