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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政策解讀(二):企業名稱自主選用

自貿區政策解讀(二):企業名稱自主選用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的行業用語表述、不體現行業特點、企業名稱組成順序、名稱變更時間間隔和名稱中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使用等有一定的限制和規定。2013年11月國家工商局在部分改革試驗區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部門把掌握的企業名稱數據庫對社會開放,并依法明確企業名稱禁止性規定;創業者自己到企業名稱庫中查詢,自己判定是否違反規定,是不是與在先設立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會不會引起公眾誤解;自己決定用什么名稱,直接到工商部門注冊?!?。香港、澳門地區以及多數國家企業名稱政策較為寬松,倡導自主選用。福建自貿區作為國務院批準的體制機制創新試驗區,在企業名稱登記的制度改革上先行探索,試行企業名稱自主選用制度。允許冠以或使用福建自貿區區劃的企業,自主選擇使用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征,允許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加括號放在中間,允許在名稱中使用英文及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等作字號,企業名稱不受必須體現其行業特征及一年內不得變更等限制,允許臺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繁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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