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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工商局:

現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資企業登記管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 



福州市工商局內資企業登記管轄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資企業登記管轄和授權、委托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工商系統實際,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資企業登記管轄和授權、委托作如下規定:

一、應當在市工商局登記的企業: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記的除外);

(三)在鼓樓區、臺江區、晉安區和倉山區(以下簡稱“四區”)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

(五)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授權登記的企業;

(六)市工商局認為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企業。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記的企業:

(一)在“四區”設立的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法人企業(不含集體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在“四區”設立的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省級(即冠“福建”的)分支機構;

(三)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省工商局核轉的市工商局登記且企業住所設在“四區”的非公司企業法人;

(四)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法人及省、市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新設的全資子公司;

(五)實行分支機構層級管理的全國性大型企業在“四區”設立的市級(即冠“福州”的)分支機構;

(六)經市政府確定的園區(如福州軟件園區、福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內的企業;

(七)市工商局認為可以由其登記的其他企業。

三、各縣(市)、區工商局負責轄區內除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工商局登記的其他市場主體。屬于應當在市工商局登記的企業,經申請人申請,市工商局可以個案授權各縣(市)、區工商局登記。

四、下列市場主體,各縣(市)、區工商局可以委托轄區工商所登記: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其中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除外;

(三)個體工商戶,其中臺灣居民(農民)、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除外;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各縣(市)、區工商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企業,不分行業,經市工商局核準后可冠福州市名。

區工商局登記的轄區外企業的分支機構,該企業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不分行業,經市工商局核準后可綴以“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廠”、“福州分店”等字詞。

六、福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名稱中允許以“福州高新區”為行政區劃,企業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不分行業,可以冠福州市名。轄區內的分支機構允許核定“福州高新區分公司或福州高新區營業部”等名稱。

七、企業變更登記一般由原登記機關辦理,不受注冊資本(金)限制。但原市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不足1000萬元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的,應先辦理遷出,再由轄區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原市局登記的企業申請減資,減資后注冊資本(金)不足1000萬元的,指導企業到轄區工商局辦理遷移登記手續后再由轄區工商局辦理減資登記。

八、市工商局交通運輸管理辦公室不再受理交通運輸個體工商戶、企業登記(含個人獨資企業)。按屬地登記管理原則,市工商局交通運輸管理辦公室應將其原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統一登記造冊,一并下放到轄區工商局負責登記管理。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資企業登記管轄規定》(榕工商注〔2008〕390號)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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