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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向客戶提供會議室,客房及餐飲等會議服務業務.可以給客戶開具會議費的專用發票嗎?

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因此,貴酒店提供的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不屬于上述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之一的可以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但是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不屬于會議展覽服務范圍,應分開開具住宿和餐飲服務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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